日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出公告,重申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業務報告。
公告稱,“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以下事項的,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報告”。 “凡發生以下事項”包括:(一)專項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完工年度納稅申報;(三)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四)當年彌補虧損;(五)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
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需要,在納稅人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附送相關事項的鑒證報告在本市已實行多年。實踐表明,這一舉措有利于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利于提高納稅服務質量,也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風險,對于保護國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67號公告要求,從事涉稅鑒證服務,出具以上事項鑒證報告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必須是具備注冊稅務師執業資質、加入注冊稅務師協會、納入稅務機關和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并進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名單范圍內的稅務師事務所。國家稅務總局67號公告已明確提出,其它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對其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