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信永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02年5月14日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成立,法人代表王黎君。該公司在2003年度至200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中,以虛開發票、虛列支出等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分別在2005年度逃避繳納稅款共計人民幣414301.27元;2006年度逃避繳納稅款共計人民幣3003701.85元;2008年10月22日工商局吊銷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了終審判決:被告人王黎君犯逃稅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
鑒于上述情況,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第七章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情節嚴重的,撤銷執業備案,收回執業證。經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研究并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領導批準,注銷北京永信永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及注冊稅務師王黎君的執業資格。
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201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