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務師事務所:
《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辦法》經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二屆三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下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該《辦法》,各團體會員2008年上半年的會費不再實行預交,2009年2月底前一次交清2008年度會費。
另外,按照京注稅協發[2007]1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會費交納工作的通知》要求,請認真做好2007年及2006年度會費的清理工作,并于2008年2月底前清交完畢。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會費的收取與使用,根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本市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按照有關規定被本會批準入會的會員,均應依照本辦法交納會費。
會費分為個人會員會費和團體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分為執業會員會費和非執業會員會費。
第三條 會費按年度收取。
第四條 個人會員按下列標準交納會費:
(一)執業會員每人每年交納會費800元;
(二)非執業會員每人每年交納會費50元。
第五條 團體會員會費應按事務所當年取得的全部經營收入總額的1%計算交納。
第六條 本市事務所在外地取得的收入(不含分支機構)應計入計算交納會費的基數;外地事務所在京分支機構應以在本市取得的全部收入計算交納會費。
第七條 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的當年會費應于次年2月底前交納。
其中執業個人會員的會費由所在稅務師事務所代收代交。
第八條 團體會員交納會費時,應附送事務所當年的財務會計報表及經稅務機關受理的年度營業稅和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
第九條 對隨意拖欠或不如實計算繳納會費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年檢不予通過、取消會員資格并建議行政部門注銷執業資格的處罰。
第十條 會費用于協會《章程》規定開展工作所需要的各項開支,包括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專項工作會以及行業宣傳、業務交流、會刊發行,教育培訓,信息化建設,外事交往和辦事機構所需的正常經費。
第十一條 市注冊稅務師協會應當在會計年度結算后,依照《章程》有關規定將年度會費收支情況向理事(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