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出《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業務報告的公告》(公告【2012】2號)。
公告稱,“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以下事項的,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報告。”“凡發生以下事項”包括:(一)專項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完工年度納稅申報;(三)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四)當年彌補虧損;(五)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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